纵横股份:关于对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30号
关于对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
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纵横股份,A股证券代码:688070;
任 斌,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 鹏,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李小燕,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关于对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任斌、刘鹏、李小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一、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1年度,公司跨期确认收入1,464.11万元,其中694.19万元的验收完成时间为2022年,769.92万元的履约完成时间为2020年。上述行为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此外,公司在2021年
报监管问询回复中披露“公司以开发阶段的通过‘设计评审’为研发投入资本化时点”。但公司CW-40无人机系统项目、大鹏PH-25无人机系统项目开始资本化时点均晚于设计评审通过时点,研发费用未资本化金额149.48万元,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内幕信息登记存在遗漏
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和2021年6月8日分别披露了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但未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符合相关规则规定。
三、募集资金置换时间披露不准确
公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2021年3月底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但公司在《2021年度募集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的置换完成时间为2021年2月,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综上,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内幕信息登记存在遗漏,募集资金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第九条、《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第5.1.3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四川证监局《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斌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刘鹏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小燕作为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对上述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任斌、李小燕还对内幕信息登记存
在遗漏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4.2.8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斌,时任财务总监刘鹏,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小燕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