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旭生物: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06  安旭生物(688075)公司公告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旭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孙闽、朱仙掌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3年5月18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朱仙掌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2、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重大合同、凭证等资料;

、查阅公司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6、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有关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安旭生物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核查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三会会议材料等资料,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核查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是否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人员关于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及合同资料。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司所在行业及市场信息,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七)其他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了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且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