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旭生物: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4年10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7.3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19.50万股。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