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翰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查股网  2024-04-19  映翰通(688080)公司公告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年4月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消除影响。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仍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3名,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公司独立董事。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交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交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上交所将根据现有材料作出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职能力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决定。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上交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从选举其任职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对此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以及其他关于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履职方式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本制度所称亲自出席,包括独立董事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上述第一款所述会议。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并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在召开3日前以电话、传真、电邮、邮寄或专人送出会议通知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表决的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则独立董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公司有关事务职权中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责承担,具体包括:

(一)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所支出的费用;

(二)其他履职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公司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适时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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