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图新科: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694号”文《关于同意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图新科”、“发行人”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4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8.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19,064,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2,836,425.23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6,227,574.77元。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泰证券”)作为兴图新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中泰证券的持续督导期持续至2023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洪 |
保荐代表人 | 陈胜可、王静 |
联系电话 | 0531-68889223、0531-68889839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3年末,发行人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081 |
注册资本 | 10304.00万元 |
注册地址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现代服务业示范基地二期5号楼4-9层 |
办公地址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现代服务业示范基地二期5号楼4-9层 |
法定代表人 | 程家明 |
董事会秘书 | 姚小华 |
联系电话 | 027-87179175 |
传真 | 027-87493199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1月6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兴图新科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兴图新科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
诺的履行情况;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按照有关要求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8、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9、根据有关监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所进行
的其他督导或核查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
中泰证券原已委派陈胜可先生、马闪亮先生为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21年12月,马闪亮先生因离职,不再继续负责兴图新科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兴图新科持续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中泰证券授权王静先生接替马闪亮先生担任兴图新科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二)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年报问询函
持续督导期间,兴图新科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兴图新科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公司已按要求回复问询函的相关问题,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责任范围内对兴图新科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相关事项开展了核查工作,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2022年8月,兴图新科前任财务总监马超因个人原因辞职,由于公司财务总监人选尚未确定,为保证公司财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未正式聘任新的财务总监期间,暂由公司董事长程家明先生代行财务总监职责。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中国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经营未因上述调整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应尽快明确正式财务总监人选。
(四)业绩下滑
受宏观环境波动的影响,叠加细分领域军品采购放缓,而公司费用类支出处于较高水平,2021年至2023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089.68万元、-8,249.67万元、-6,980.05万元,公司连续亏损。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向公司高管了解公司业绩下滑的具体原因,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履行企业管理经营责任,切实保障、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的工作。
(五)募投项目相关事项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
兴图新科于2020年12月28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买房产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募投项目“基于云联邦架构的军用视频指挥平台升级及产业化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武汉东湖高新开发区大学园路29号光谷物联港的4号楼和5号楼”变更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现代服务业示范基地二期5号楼4-9层”,主要原因系本次变更后的地点华工科技园产业聚集优势明显、交通便利,周边配套成熟,距离公司原办公地点较近,有利于保持员工稳定;且变更地点购置成本在募投项目预算使用范围内,场地、规模和区域十分符合公司实际需求,可以更好地满足公司短期及中长期发展需要。
中泰证券认为兴图新科本次拟购买房产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生产需要所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且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延长部分募投项目的建设周期
兴图新科募投项目“基于云联邦架构的军用视频指挥平台升级及产业化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原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由于前述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研发场地建设、研发设备购置、环境搭建等,受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导致的建设停工、办公楼施工方延期交付等因素影响,公司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的楼宇无法按计划完成装修及硬件投入,不能在原定期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兴图新科2021年10月27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更符合上市公司利益和需求,结合2021年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和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兴图新科将前述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
中泰证券对上述募投项目延长建设周期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独立核查意见,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兴图新科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2022年9月20日,“基于云联邦架构的军用视频指挥平台升级及产业化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
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
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1,309,285.56元,因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尚有部分超募资金未使用完毕,中泰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兴图新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 |||
陈胜可 | 王 静 |
法定代表人: | |||
王 洪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