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紫晶:关于对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53号───────────────
关于对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郑 穆,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罗铁威,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钟国裕,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李燕霞,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
务总监;
焦仕志,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魏 强,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谢志坚,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武 卓,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2022年6月6日,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因自2022年5月6日起至2022年6月2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已达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时任董事长郑穆、时任董事罗铁威等8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自2022年6月6日起90天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0%,且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50%,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83.48万元且不超过208.71万元。2022年9月3日,公司披露相关董事、高管增持公司股份的结果公告,上述增持主体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8,6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13%,累计增持金额58.18万元,占本次增持计划下限金额的69.69%。除郑穆、罗铁威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内未实施增持外,其他增持主体增持金额
均已达到其应当增持金额区间的下限金额。
2022年9月3日,公司披露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因自2022年5月6日起至2022年6月2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已达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且股价稳定方案的终止条件持续未能实现,公司时任董事长郑穆、时任董事罗铁威、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钟国裕、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谢志坚、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李燕霞、时任副总经理焦仕志、时任副总经理魏强、时任副总经理武卓计划自2022年9月5日起90天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0%,且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50%,即合计不低于83.48万元且不超过208.71万元。2022年12月3日,公司披露相关董事、高管增持公司股份的结果公告,上述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均未实施增持。
公司上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计划履行增持承诺,增持期间内未进行增持,与其前期披露的计划不一致,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1.1条、第4.2.1条等相关规定。
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异议回复。郑穆、罗铁威提出,其自2022年2月12日起的立案调查期间,全部银行账户被冻结,个人资金受限,不具备增持的客观条件;同时由于资金来源缺失,后续将积极完成增持义务。钟国裕、武卓提出,其
积极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首轮增持金额高于大部分人。李燕霞、谢志坚、焦仕志、武卓等人员还提出,已及时履行2022年第一轮股份增持义务,暂无力继续履行第二轮增持计划,后续将积极筹措资金。
针对上述的异议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面向全市场披露增持股份计划,是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为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相关增持主体应当根据自身资金情况、履行能力等审慎确定增持规模。一旦作出增持计划并对外披露,理应严格遵守、及时履行,以明确市场预期。公司两次披露增持计划,但相关责任人未及时履行其公开作出的增持承诺,对投资者预期造成影响,其所称资金困难等不能成为未履行公开承诺的合理理由,前次履行情况不足以减免未及时履行增持承诺的违规责任。本次纪律处分已对其增持计划涉及金额较小的情况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郑穆、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罗铁威、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钟国裕、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李燕霞、时任副总经理焦仕志、时任副总经理魏强、时任董事谢志坚、时任副总经理武卓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其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