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紫晶1:关于控股股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梅州紫辰投资咨询有
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
限公司
梅州紫晖投资咨询有
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
限公司
执行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3)粤1402 民初209 号
立案时间:2026 年3 月5 日
案号:(2026)粤1402 执323 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6 年4 月7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关于(2023)粤1402 民初209 号的内容:
一、被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 偿还借款本金 48774088.09 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
二、被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 偿还截至2023 年7 月21 日的利息 2132512.99 元(含贷款利息、逾期罚息)给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自2023 年7 月22 日起至贷款还清 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支付贷款逾期利息(按贷款利率上 浮50%计算)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
三、被告梅州紫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梅州紫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郑穆、 叶慧怡、罗铁威、张红应对上述第一、二判项被告紫晶公司所负债务在340000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502.69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梅州紫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梅州紫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郑穆、 叶慧怡、罗铁威、张红连带负担。原告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 296502.69 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296502.69 元。被告郑 穆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在本判决生效七日内向本院缴纳管辖异议受理费100 元。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控股股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不含退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不包含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目前暂无解决进展及后续的处理计划,公司将根据相关事情进展情况及 时披露事件进展。
四、备查文件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关于案件的截图信息
(2023)粤1402 民初209 号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