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紫晶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6 月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3 月2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金融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我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电话通知,将于2026 年6 月22 日开庭,审理(2024) 沪74 民初240 号案件。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关系
2、 原告
姓名或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惠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系
3、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系
4、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主要负责人:欧阳奕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关系
5、 被告1
姓名或名称: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平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6、 被告2
姓名或名称:深圳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仕志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子公司
7、 被告3
姓名或名称:梅州紫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穆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
8、 被告4
姓名或名称:梅州紫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铁威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
9、 被告5
姓名或名称:郑穆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公司董事长
10、被告6
姓名或名称:罗铁威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
11、被告7
姓名或名称:钟国裕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原公司董事、总经理、
12、被告8
姓名或名称:李燕霞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原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13、被告9
姓名或名称:黄美珊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原公司监事、总经理助理
14、被告10
姓名或名称:焦仕志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原公司副总经理
15、被告11
姓名或名称:魏强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原公司副总经理
16、被告12
姓名或名称:王铁林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原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
17、被告13
姓名或名称:杨思维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原公司监事
18、被告14
姓名或名称:王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董事会秘书
19、被告15
姓名或名称:林海忠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原公司南区销售总监
20、被告16
姓名或名称:丁杰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原公司采购部经理
21、被告17
姓名或名称:刘宁宁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原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2、被告18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宇维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晓东
23、被告19
姓名或名称:深圳富宏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振坤
24、被告20
姓名或名称:南京叠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逸麟
25、被告21
姓名或名称: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义仁
26、被告22
姓名或名称:湖北神狐时代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金玲
27、被告23
姓名或名称:广东汇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国瑜
28、被告24
姓名或名称:江苏菲利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武军
29、被告25
姓名或名称:淮安瑞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圆圆
30、被告26
姓名或名称: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瑞
31、被告27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世互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瑞
32、被告28
姓名或名称:五华县华城镇中心卫生院
主要负责人:张鹏飞
33、被告29
姓名或名称:苏州平流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劲肖
34、被告30
姓名或名称:肇庆优世联合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敬华
35、被告31
姓名或名称: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皓
36、被告32
姓名或名称: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发根
37、被告33
姓名或名称:山西紫晶天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花芳
38、被告34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弘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建忠
39、被告35
姓名或名称:五华县人民医院
主要负责人:叶运廷
40、被告36
姓名或名称:工业云制造(四川)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勇
41、被告37
姓名或名称:哈物实业(合肥)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睿达机器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克春
42、被告38
姓名或名称:合肥路波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哈工路波机器人 科 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逊
43、被告39
姓名或名称:合肥严格融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 合肥哈工融泰动力 科 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杨杨
44、被告40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北斗教育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良恺
45、被告41
姓名或名称:广东维蓝数据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良恺
46、被告42
姓名或名称:广东奥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天松
47、被告43
姓名或名称:湖南数莲紫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峻
48、被告44
姓名或名称: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海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贷款合作银行
49、被告45
姓名或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
主要负责人:徐明达
50、被告46
姓名或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支行
主要负责人:周惠创
51、被告47
姓名或名称:五华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北寒
52、被告48
姓名或名称:广东五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捷辉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 判令被告一、被告三至被告四十八赔偿原告就紫晶存储欺诈发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事件而先行赔付投资者遭受的损失1,085,585,976 元;
2. 判令被告二以募集资金专户内全部资金(中信银行广州国防大厦支行账 号:8110901013401428207、交通银行梅州分行账号:496496185013000050741) 对被告一前述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 判令由全部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 、被告一欺诈发行上市文件、定期报告虚假陈述, 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原告已先行赔付了投资者损失金额,依法、依约有权向各被告追偿。
《证券法》第93 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 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 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
基金的管理人公告》附件《谅解承诺书》约定:“本人(投资者)将对紫晶存储事 件相关责任方主张虚假陈述损失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基金出资人,由基金出资人 通知紫晶存储。”因此,原告作为专项基金出资人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后,即取 得适格投资者对各连带责任主体的求偿权,有权向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 偿。 (见证据1)
2023 年4 月18 日,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一”或 “紫晶存储”)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中国 证监会认定:被告一《招股说明书》中以财务造假方式虚增营业收入与利润、隐 瞒对外担保金额,并在上市之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继续通过财务造假虚增营业 收入与利润、隐瞒对外担保金额;被告五至被告四十三对被告一前述欺诈发行、 虚假陈述行为存在明显过错。(见证据2)
2023 年5 月27 日,原告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已实际出资 1,085,585,976 元用于对投资者因紫晶存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受的损 失进行赔付。(见证据3)根据《证券法》第93 条及《谅解承诺书》约定,原告有 权依法向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二、被告三至被告四十八对被告一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均有 明 显过错,是应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被告二名下的募集资金账 户资金属于被告一的责任财产。现原告已先行赔付投资者,各被告应对原告承担 赔偿责任。
(一)被告一作为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对投资者因上市公司欺诈 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受的损失,被告一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85 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 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一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物流 单据和验收单据入账等方式欺骗中介机构实现财务造假,显然对其欺诈发行和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应对投资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全资子公司,被告二名下的募集资金账户资金属于被
告一的责任财产,应对被告一责任承担相应金额的连带责任。
2022 年3 月28 日,被告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 充确认募集资金理财专户资金转存的议案》和《关于指定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 户的议案》,同意被告二在中信银行广州国防大厦支行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 户,存放紫晶存储的部分募集资金。(见证据4)
2022 年5 月18 日,被告一发布《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公开披露原告、被告一、被告二等完成《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紫晶存储的 部 分募集资金。(见证据5)相关信息均已为投资者及被告一、被告二的债权人所充 分知悉。因此,虽然被告一有关募集资金存放于被告二名下的银行账户内,但根 据有关公告、协议内容,以及该账户的控制权限等客观事实可知,该募集资金账 户内的资金仍属于被告一的责任财产,而且是被告一实施欺诈发行行为所得募集 资金,属于违法所得,显然应当用以承担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
(三)被告三、被告四系紫晶存储控股股东,对被告一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行为有明显过错,应承担全额连带责任。
《证券法》第85 条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 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三、被告四系紫晶存储的控股股东,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承 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见证据6)且被告五、被告六分别持有被告三、被告四的100%股权,被告三和被 告四提名被告五、被告六担任紫晶存储董事(见证据6),可见被告三、被告四与被 告五、被告六的意志高度统一,对策划、组织并指使案涉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行为具有共同故意,应对被告一责任承担全额连带责任。
(四)被告五至被告十七系紫晶存储时任董监高,均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 书》认定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被告五郑穆、被告六罗铁威是紫晶存储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五任董事长, 被告六任董事,两者策划、组织并指使案涉被告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存在明显故意,应对被告一责任承担全额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 件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中指出:“追首恶”,就是追究违法违规犯罪活动中的主 谋和首要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一书中认为:“任何法律上的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均是自然人,法人只不过是法律 为方便自然人实现其目的而设置的工具。只有通过对自然人具体责任的追究,惩 罚实质违法人,才能真正制止违法人。”
本案中,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五郑穆、被告六罗铁威是公司 实际控制人,被告五任董事长,被告六任董事,两者策划并组织指使公司及相关 被告实施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见证据7),明显系主观故意,过错尤 为严重,应属于真正责任方,应与被告一共同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承担全部赔偿 责任。
2. 被告七至被告十七系紫晶存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 实施与执行责任主体,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七钟国裕作为总经理,参与审批涉案虚假业 务的相关采购、销售合同和物流安排等,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八李艳霞作为董事、 财务总监参与审批涉案虚假业务相关的采购、销售合同和物流安排,个人银行账 户参与了公司财务造假相关的资金流转,并参与、知悉公司的相关违规担保行为, 存在重大过错。(见证据7)
被告九黄美珊作为监事和总经理助理,参与审批涉案虚假业务相关的销售合 同,参与安排多个虚假业务的资金回款工作。 被告十焦仕志作为副总经理,参 与审批涉案虚假业务相关的采购合同及付款工作,同样存在重大过错。(见证据 7)
被告十一魏强作为副总经理,参与了北京普世项目的前期沟通、协调验收以 及后期设备转卖等事宜。 被告十二杨思维作为监事并在2019 年7 月前同时担任 售后部门负责人,未充分关注到公司就大量虚假项目未履行安装、调试义务等售 后方面的异常情况。被告十三王炜作为董事会秘书在无法正常履职的情况下仍配 合签署定期报告,未勤勉尽责。 被告十四林海忠作为南区销售总监,存在伪造
物流单据入账、协调客户配合虚假回款等行为。 被告十五丁杰作为采购部经理, 要客户配合签订购销合同造假、要求客户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验收报告入账 等。 (见证据7)
因此,前述被告七至被告十五均具体参与了案涉财务造假事项,存在较大过 错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十六刘宁宁作为紫晶存储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参与实施涉案的多个虚 假项目。被告十七王铁林作为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未保 持高度注意义务,采取充分措施予以核查。(见证据7)
相较而言,被告十六、被告十七不属于紫晶存储欺诈发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故过错程度较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被告十八至被告四十三系明知并故意配合紫晶存储财务造假的客户,均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与紫晶存储开展虚假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应承担相应比例的 赔偿责任。
《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22 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 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 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发行 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其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 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定:
案涉《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67 号,见证据8) 认
2017 年,紫晶存储与被告十八至被告二十二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 入合计43,497,313.43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3.9%。
2018 年,紫晶存储与被告二十三至被告二十八等开展虚假业务或提前确认 收入 ,虚增营业收入合计111,457,882.74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7.75%。
2019 年,紫晶存储与被告二十九至被告三十五开展虚假业务或提前确认收 入,虚增营业收入270,871,411.88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 52.46%。
2020 年,紫晶存储与被告三十六至被告四十三等开展虚假业务或提前确认
收入,虚增营业收入340,615,914.92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60. 54%。
《行政处罚决定书》进一步认定:紫晶存储销售总监林海忠存在协调客户配 合虚假回款,采购部经理丁杰存在要求客户配合签订购销合同造假、要求客户出 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验收报告入账等行为。此外,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还明确表示,紫晶存储虚增收入、利润的在案证据主要包括:确认收入有关的 销售合同、物流单据或验收报告造假,当事人自认系虚假业务,客户或其实际控 制人指认系配合虚构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等 。(见证据7)
可见,被告十八至被告四十三明知紫晶存储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 供相关交易合同、验收报告等予以配合,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被告四十四至被告四十八系故意配合紫晶存储违规担保的金融机构,已 有证监会、地方银保监局的认定材料,该等被告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前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22 条规定,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 构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 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紫晶存储2016 年至2021 年均存在未按规定披露 对外担保。? (见证据2)被告四十四至被告四十六在未审核紫晶存储对外担保信 息披露的情况下,违规办理紫晶存储或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被告四十四至被告 四十八明知紫晶存储或其子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但仍故意隐瞒资金受限的 事实,配合上市公司向原告一 、原告二、原告三提供虚假的银行函证回函或故 意不配合回函,存在明显故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一、被告三至被告四十八对紫晶存储的欺诈发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行为均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二名下的募集资金账户资金属于被告一的责 任财产,各被告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原告已先行赔付投资者, 有权向被告一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 院提起本案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将于2026 年6 月22 日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目前暂无解决进展及后续的处理计划,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 时披露事件进展。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起诉状
2.上海金融法院应诉通知书
3.上海金融法院举证通知书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6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