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必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04-28  嘉必优(688089)公司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必优”、“公司”、“发行人”)于2019年12月19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嘉必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对嘉必优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33,668.84万元,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并就发行人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

相关事项进行的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法定代表人 贺青

保荐代表人 周聪、许磊联系电话0755-2397673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发行人名称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089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主要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 易德伟董事会秘书 易华荣

联系电话027-67845289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证券上市时间 2019年12月19日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嘉必优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嘉必优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嘉必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嘉必优相关

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嘉必优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对嘉必优的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2021年公司向Pharmamark Nutrition Pty Ltd增资事项因未识别为关联交易故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3月保荐机构知悉后立刻督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了补充审议,并发布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同时对前述关联交易补充确认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除上述事项外,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嘉必优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对2021年向Pharmamark Nutrition Pty Ltd增资事项履行补充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行,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除上述事项以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