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5-10  嘉必优(688089)公司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17号

关于对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嘉必优,A股证券代码:688089;

易德伟,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实际控制人;

王华标,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

易华荣,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必优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3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2年公司实现营业利润9,728.52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2,421.97万元,实现归母净利润10,869.06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7,415.33万元。

2023年3月17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更正暨资产减值风险提示公告称,因对参股公司澳大利亚法玛科营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玛科)计提减值准备而发生财务数据修正,预计2022年公司实现营业利润5,025.49万元,实现利润总额7,718.93万元,实现归母净利润6,381.14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927.40万元。

2023年4月14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报,显示2022年度实现营业利润5,108.75万元,实现利润总额7,814.00万元,实现归母净利润6,437.29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3,073.88万元。公司业绩快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与实际数据的差异占快报业绩幅度分别为47.49%、37.10%、40.77%、

58.55%,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3年3月17日,公司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必优亚洲太平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对法玛科进行增资,增资总金额为370万美元(2,348.43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公司合计持有法玛科27.20%的股份。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马涛系法玛科董事,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70%,相关比例已达0.1%以上,达到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迟至2023年3月17日才披露补充确认公告。

综上,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业绩快报的准确性。但公司前期未能

审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导致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亦影响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合理预期。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5.1.2 条、第 5.1.4条、第 6.2.6 条、第7.2.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实际控制人易德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王华标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易华荣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5.1.2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实际控制人易德伟、时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王华标、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易华荣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

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