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嘉必优: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9-15  ST嘉必优(688089)公司公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赔偿损失500 万元、合理费用15 万元及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对上市公司影响:目前该案件处于法院再审审查阶段,存在被法院裁定 驳回再审申请或支持再审申请两种可能性。该案件二审胜诉判决已经生效,再审 审查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近日,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最高法民申3114 号《应诉通 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1 年12 月,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鸿基”)因商业 秘密纠纷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中科光谷绿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科光谷”)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向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本公司与中科光谷共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基于相关菌种 组合、制备N-乙酰神经氨酸的生产和应用商业技术秘密,中科光谷利用该技术 生产、销售与原告产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产品,汤臣倍健明知中科鸿基的前述技 术秘密,但仍恶意使用中科光谷生产的前述产品,三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侵害了 原告的商业秘密。中科鸿基请求判令:(1)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商业秘密 的行为,销毁及拆除相关生产设备和记载商业秘密的各类载体;(2)被告在全 国范围内立即召回并销毁因侵犯原告商业秘密而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其库存产

品;(3)三被告进行公开道歉;(4)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 万元、 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5 万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2021 年12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2024 年7 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21)粤知民初3 号 《民事判决书》,公司取得一审胜诉,具体判决如下:驳回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具体 内容详见2024 年7 月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嘉 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一审胜诉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3)。

2024 年8 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2024 年11 月,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最高法知民终 1078 号《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上诉人中科鸿基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粤知民初3 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 体内容详见2024 年11 月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5)。

2025 年11 月,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4)最高法知民终1078 号,公司终审取得胜诉,具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47,85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850 元,均由中科鸿 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2025 年11 月4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终审胜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最高法民申 3114 号《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人中科鸿基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作出的(2024)最高法知民终1078 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请求如下:

1、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知民初3 号民事判决及最高人民法

院(2024)最高法知民终1078 号民事判决;

2、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0 万元、合 理费用15 万元);

3、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目前,该案件处于法院再审审查阶段,审查结果未出。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 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涉诉产品N-乙酰神经氨酸,系本公司全资子 公司中科光谷联合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中科光谷拥有完 全自主的知识产权。

目前该案件处于法院再审审查阶段,存在被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支持再 审申请两种可能性。该案件二审胜诉判决已经生效,再审审查期间,不停止原判 决的执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