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松科技:关于对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5-24  瑞松科技(688090)公司公告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22号

关于对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瑞松科技,A股证券代码:688090;

郑德伦,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2023年4月26日,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2021年度,公司有1份设备买卖合同及其相关依据,未完全符合公司按时段法核算收入的统一标准,应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处理。公司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了2021年第三季度、2021年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等财务报表。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2021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分别调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65,826.61元、2,172,716.68元与317,471.99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6.25%、8.49%、4.44%。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

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多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第

5.1.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郑德伦作为财务事务的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

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负责人郑德伦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