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松科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松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1月1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仲从甫、苏莉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3年12月28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仲从甫、陈民锋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本次现场检查手段主要包括: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与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会议资料;查阅公司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查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等。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则的执行情况,查阅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会议决议、议案及有关资料、会议记录等文件,并对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文件、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等,与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并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已经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场所,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取得了公司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说明,并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及使用台账,并抽取了公司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凭证和合同,查阅了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公告文件,并对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已与保荐机构、专户开设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三会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对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及市场信息,核查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的重大销售和采购合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2023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上升原因。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年前三季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上升的主要原因系投资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导致。公司经营情况正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和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瑞松科技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大方面的运作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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