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松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

查股网  2024-07-30  瑞松科技(688090)公司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瑞松科技股票代码:688090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前海觅贝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恒泰觅

贝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性质:协议转让,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4年7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及前期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八、本报告书中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请投资者注意。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3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5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瑞松科技/上市公司/公司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海觅贝深圳前海觅贝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恒泰觅贝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恒泰觅贝6号基金恒泰觅贝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海觅贝管理的恒泰觅贝6号基金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孙志强先生持有的公司合计5,642,000股股份,占瑞松科技总股本比例的5.9897%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协议签署主体(基金管理人)

名称深圳前海觅贝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杨晓辉
注册资本1,2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263660B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4-12-26至2034-12-26
主要股东名称及持股情况陈潘顺持股30%;杨晓辉持股30%;洪浩健持股20%;洪浩炜持股20%。

2、股份受让方

基金名称恒泰觅贝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备案编码STF558
基金管理人深圳前海觅贝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1-12-0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方关联关系的认定情况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基于引入新投资者及公司股东自身资金需求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受让上述股权。

二、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前海觅贝代表的恒泰觅贝6号基金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恒泰觅贝6号基金将按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明确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前海觅贝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恒泰觅贝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孙志强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孙志强先生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5,64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897%。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恒泰觅贝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无限售条件股份005,642,0005.9897

二、本次股份变动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孙志强

乙方(受让方):深圳前海觅贝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恒泰觅贝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及股份性质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5,642,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及其相关的股东权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9897%。

3、转让股份的价格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25.48元/股(以下简称“每股单价),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43,758,16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叁佰柒拾伍万

捌仟壹佰陆拾元),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同时,双方确定的定价原则还应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如因前述定价原则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双方应另行协商本次交易推进方案。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交割日(以下简称“交割日”),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及受让股份比例保持不变。

4、股份转让的价款支付及股份交割

4.1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元。

4.2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各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交割过户的全部申请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书之后,各方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业务规则,共同配合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过户手续。双方确认,标的股份完成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

4.3股份转让交割当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即剩余全部合同款项123,758,160元,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2000万元保证金自动转为股份转让价款。

5、违约责任

5.1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以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或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5.2如果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不符合签署本协议或标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等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拒绝按照约定价格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与第三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不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此情形下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2000万元整,另外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整,非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方不承担违约金。除此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赔偿责任。

5.3乙方每延迟支付转让价款或按照协议约定承担支付义务的款项一日,按照延迟支付的净额承担0.01%的违约金。

5.4如果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不按照约定价格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不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此情形下本协议保证金全额2000万元整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6、协议签订时间

2024年7月25日。

7、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以备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前海觅贝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恒泰觅贝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4年7月26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州市
股票简称瑞松科技股票代码68809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前海觅贝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恒泰觅贝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 无 持股比例:无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持股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 增加5,642,000股 变动比例: 增加5.9897% 变动后持股数量:直接持股5,642,00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直接持有比例5.9897%;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增持是 □ 否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明确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前海觅贝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恒泰觅贝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4年7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