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松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查股网  2026-04-30  瑞松科技(688090)公司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瑞松科技股票代码:688090

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志强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北路****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北路****

一致行动人:孙圣杰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北路****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北路****

权益变动性质:协议转让,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6年4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及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八、本报告书中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请投资者注意。

目录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7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11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3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5

第一节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

本报告书《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瑞松科技/上市公司/公司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志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孙圣杰
受让方上海交享越渤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渤源稳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渤源稳健1号基金渤源稳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志强先生通过协议转让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6,130,740股,占瑞松科技总股本比例的5.01%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1、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

姓名孙志强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505241964********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北路****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一致行动人

姓名孙圣杰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01021989********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北路****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二)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信息披露人孙志强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孙圣杰先生之间为父子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引入新投资者及自身资金需求而作出的安排,受让方渤源稳健1号基金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受让上述股权。

二、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明确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2026年4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志强先生与受让方上海交享越渤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渤源稳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志强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6,130,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志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孙圣杰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048,6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37%,其中孙志强先生持有29,293,692股无限售股,占比23.94%,孙圣杰先生持有1,754,940股无限售股,占比1.4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志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孙圣杰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4,917,8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6%。本次权益变动以上市公司总股本122,370,064股为依据计算持股比例。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孙志强无限售条件股份29,293,69223.9423,162,95218.93
孙圣杰无限售条件股份1,754,9401.431,754,9401.43
合计31,048,63225.3724,917,89220.36

备注:上述比例数据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计算所致。

二、本次股份变动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各方

甲方(转让方):孙志强

乙方(受让方):上海交享越渤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渤源稳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标的股份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6,130,74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1%转让给乙方。

(三)股份转让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计算方法为本协议签署日前1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69.09】元的80%,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55.27】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38,845,999.80】元(人民币大写:【叁亿叁仟捌佰捌拾肆万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捌角整】),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付款安排

甲、乙方确认并同意按照以下进度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款,乙方支付每一期转让款可以分笔支付,每一期转让款需在该期款项的约定付款期限内支付完毕:

4.1本协议签署并且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发布后5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

4.2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后各方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协转,申请期间乙方可继续支付转让款,乙方最迟应当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审核通过并取得确认意见书确认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支付至【60】%转让款(包含向甲方支付的定金),合计人民币:【203,307,599.88】元,人民币大写:【贰亿零叁佰叁拾万柒仟伍佰玖拾玖元捌角捌分】。

4.3在中登公司完成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时,过户当天同步支付剩余【40】%的转让款,合计人民币:【135,538,399.92】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伍佰伍拾叁万捌仟叁佰玖拾玖元玖角贰分】。

(五)标的股份的过户

5.1甲、乙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并且乙方如约支付完【60】%转让款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甲、乙方应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协议各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5.2甲、乙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5.3如因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取得交易所的无异议函(提交合规确认申请后二个月内无法取得无异议函且双方未另行

达成一致的,亦视为无法取得)、或标的股份无法完成过户登记的(取得无异议函后一个月内无法完成过户登记且双方未另行达成一致的,亦视为无法完成过户),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将收到的转让价款及时退还给乙方。

5.4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5.5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协议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各自独立承担。

(六)违约责任

6.1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6.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6.3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交割标的股份的手续或迟延配合办理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的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乙方已经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每日为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按约完成上述义务。如非由协议各方的原因造成延期,则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6.4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份转让价款、足额支付定金以及配合甲方提供转让材料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乙方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每日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按约完成上述义务。

(七)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志强先

生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受让方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权利受限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以备查阅。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致行动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州市
股票简称瑞松科技股票代码68809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孙志强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北路****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孙圣杰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直接持股29,293,692股,一致行动人孙圣杰先生持有1,754,940股,合计持有31,048,632股;持股比例:直接持有比例23.94%,一致行动人孙圣杰先生持有比例1.43%,合计持有比例25.3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变动数量:减少6,130,740股变动比例:减少约5.01%变动后持股数量:直接持股23,162,952股,一致行动人孙圣杰先生持有1,754,940股,合计持有24,917,892股;变动后持股比例:直接持有比例18.93%,一致行动人孙圣杰先生持有比例1.43%,合计持有比例20.36%。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增持是□否√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明确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致行动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