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华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6-04-30  世华科技(688093)公司公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广场办公楼D座2303+05室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吴学孔、李响
联系电话0512-85883377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093.SH
注册资本280,382,791.00元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光路168号
主要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光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顾正青
实际控制人顾正青、蒯丽丽
联系人计毓雯
联系电话0512-6319098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年9月18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9月3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0年年度报告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 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 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18日披露 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18日披露 2024年年度报告于2025年3月11日披露 2025年年度报告于2026年4月18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及时事后审阅。
项目工作内容
(2)现场检查情况持续督导期及持续督导延续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8日、2022年1月19日至1月21日、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7日、2024年1月31日、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13日、2025年3月3日、2026年4月8日对发行人进行募集资金现场核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持续督导期内,督促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发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70,051.02万元,投资于“功能性材料扩产及升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创新中心项目”。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62,318.23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10,593.87万元(含利息及理财收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73,296.97万元(含利息及理财收益),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0元。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1、持续督导期及持续督导延续期内,保荐机构对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的独立意见 (1)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28日对发行人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世华科技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8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募集
项目工作内容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世华科技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3)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17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世华科技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4)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17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世华科技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5)保荐机构于2025年3月10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世华科技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6)保荐机构于2026年4月17日对发行人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实际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世华科技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
项目工作内容
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持续督导期及持续督导延续期内,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期及持续督导延续期内,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限售股上市流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差异化分红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24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此外,持续督导期及持续督导延续期内,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还对发行人出具10次年度/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5次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持续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刘一为工作变动,保荐机构委派李响接替刘一为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
2、其他重大事项公司2025年9月30日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实际控制人变更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5年9月26日,公司收到顾正青、吕刚、蔡惠娟、蒯丽丽和计建荣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的告知及承诺函》,顾正青、吕刚、蔡惠娟、蒯丽丽和计建荣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安排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签,五名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符合协议约定。本次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顾正青、吕刚、蔡惠娟、蒯丽丽和计建荣五人变更为顾正青和蒯丽丽二人;顾正青和蒯丽丽能够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控制权稳定,治理结构持续规范有效。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世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世华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继续对世华科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世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学孔 李响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