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华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 |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保荐机构编号 | Z267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 B7 栋 401 |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广场办公楼 D 座 2303+05 室 |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 联系人 | 蔡福祥、吴学孔 |
| 联系电话 | 0512-85883377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093.SH
注册资本 280,382,791.00 元
注册地址 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光路16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光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顾正青
实际控制人 顾正青、蒯丽丽
联系人 计毓雯
联系电话 0512-6319098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3 年6 月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6 月1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年度报告于2024 年4 月18 日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于2025 年3 月11 日披露
2025 年年度报告于2026 年4 月18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
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
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尽职推荐工作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及时事后审阅。
年4 月10 日至2024 年4 月13 日、2025 年3 月3 日、2026 年4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4 年1 月31 日、2024
月8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
(2)现场检查情况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 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
| ( 3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督促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 ( 4 )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发送的对账单监督 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核查了募集 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38,257.12 万元,投资于“新建高效密封胶项目”、“创新中心项目” 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 累计投入 34,509.04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4,354.66 万元 (含利息及理财收益)。 |
| ( 5 )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文件,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审 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 定召开。 |
| ( 6 )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 | 1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 表的独立意见 ( 1 )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世华科技 2023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形。” ( 2 )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对发行人 2024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世华科技 2024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 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的情形。” 2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限售股上市流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使用部 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差异化分红、开展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13 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此外,持续督导期内,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还 对发行人出具 5 次年度 / 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 次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
| ( 7 )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
| ( 8 )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 ( 9 )其他 | 无。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 事项 | 说明 |
| 1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 、其他重大事项 | 公司 2025 年 9 月 30 日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实际控制人变更暨权益 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收 到顾正青、吕刚、蔡惠娟、蒯丽丽和计建荣出具 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的告知及承诺 函》,顾正青、吕刚、蔡惠娟、蒯丽丽和计建荣签 署的关于一致行动安排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 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签,五名一致行动人 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符合协议约定。本次一 |
事项 说明
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顾正青、
吕刚、蔡惠娟、蒯丽丽和计建荣五人变更为顾正 青和蒯丽丽二人;顾正青和蒯丽丽能够对公司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控制权稳定,治理结 构持续规范有效。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世华科技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世华科技本次发行的保 荐机构,将继续对世华科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 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蔡福祥
吴学孔
法定代表人:
江禹
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