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源环保: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核心技术人员季献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39号
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核心技术人员季献华予以监管警示
的决定
当事人:
季献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核心技术人员。
经查明,季献华于2014年4月至今担任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环保或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核心技术人员。2023年7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董事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称,季献华于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1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票1,675,799股,合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8%,占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25.931%,超过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超出数量为60,199股。
此外,季献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如
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根据公司公告,上述交易所得收益已上交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核心技术人员季献华本年减持股份数超过所持股份总数25%的行为,构成违规减持,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条、第2.4.1条、第4.2.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核心技术人员季献华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