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源环保:关于董事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季献华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季献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季献华:
经查,你作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直接持有公司6,462,400股股票。2023年6月30日至7月6日期间,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合计1,675,799股,超过你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一)季献华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并就因本次违规减持带来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表示将汲取本次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谨慎操作证券账户,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季献华先生将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季献华先生对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已于2023年7月19日将本次违规减持收益所得396,505元全额上缴公司。
(三)公司亦深刻反思,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并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学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四)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