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源环保: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56,362,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关于天津陕鼓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鼓新能源”)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诉通知书》(案号:(2024)津0112民初13253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津陕鼓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7EAQM22
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807室273号
法定代表人:杨鑫
被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140572604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通欣路109号法定代表人:李武林
(二)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鼓集团”)于2021年4月通过招标选定公司为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废水处理回用零排放项目中标单位,并于2021年5月28日与公司签订《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废水处理回用零排放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编号:2100482001-1,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合同签约金额为126,831,429元。2021年6月15日,陕鼓集团与公司签订《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废水处理回用零排放项目EPC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将合同总价调整为121,600,000元。2021年9月29日,公司与陕鼓集团、陕鼓新能源签订《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废水处理回用零排放项目EPC总承包合同主体变更补充协议》,约定:“陕鼓新能源替代陕鼓集团成为《总承包合同》的主体,并承接其权利义务。”
目前,陕鼓新能源以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原设计要求等原因,将公司作为被告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称其自2023年10月开始委托第三方进行第一阶段维修整改已发生费用3,880,000元需支付,此外还将持续筹备第二阶段维修整改工作。
(三)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阶段紧急维修整改款4,462,0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二阶段整体维修整改款50,000,000元(以工程造价鉴定为准并加收15%管理费);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期考核款900,000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000,000元(以审计认定为准);
以上共计:56,362,000元
5、请求依法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等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其他说明
公司已经按合同要求履行相关义务,该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但陕鼓新能源一直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支付义务,公司已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已收到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就上述诉讼案件,公司已经着手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对。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具体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的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应诉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就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