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众精工: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查股网  2023-12-13  博众精工(68809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097 证券简称:博众精工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3年12月

目 录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1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4

议案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7

议案2 关于修订和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21议案3 关于修订《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3议案4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24议案5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25议案6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 26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在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内容如下:

一、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会议开始后,会议签到登记应当终止,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股东准备在股东大会发言/提问的,应当事先在签到处登记。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

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非累积投票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针对累积投票议案,大会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现场参会的股东对议案进行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表决票填毕由大会工作人员统一收票。

九、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为维护会场秩序,全体参会人员不应随意走动,手机应调整为静音状态,参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十二、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十三、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的《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1日14点00分

2、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心西路666号,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审议会议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和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05《关于修订<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4.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01吕绍林先生
4.02王欣华女士
4.03蒋健先生
4.04宋怀良先生
4.05李晓先生
4.06宫玉振先生
5.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01孔德扬先生
5.02邵玉兵先生
5.03秦非女士
6.0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6.01吕军辉先生
6.02邓锦榆女士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读会议表决结果和股东大会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十一)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宣布会议结束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议案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9793313356E。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在苏州博众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9793313356E。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等规定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的其他担保情形。 …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六)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四)项所述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六)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四)项所述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第七十八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公司应当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第九十四条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第九十五条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一年内或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在该一年期限内仍然有效…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任期结束后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高管薪酬和利润分配等与中小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对相关事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股权激励、高管薪酬和利润分配等与中小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聘请会中介机构对具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项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意见。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核查或者发表意见。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从董事中选举产生,分别负责公司的发展战略、审计和财务、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与薪酬设计、绩效考核等工作。其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从董事中选举产生,分别负责公司的发展战略、审计和财务、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与薪酬设计、绩效考核等工作。其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都不能少于三分之二,并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的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的通讯设备)举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为保证会议文件的完整性,非以现场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可在下一次参加现场会议时补签相关决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的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的通讯设备)举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为了保证会议文件的完整性,非以现场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可以在下一次参加现场会议时补签相关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主持人、会议召开方式以及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等基本信息; (二)出席会议的董事姓名以及受托董事姓名和列席人员姓名; (三)对每一项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等; (四)董事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等; (五)计票人姓名、监票人姓名以及会议记录人姓名;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当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七)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主持人、会议召开方式以及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等基本信息; (二)出席会议的董事姓名以及受托董事姓名和列席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且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内容以及涉及条款编号同步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此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

2023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1日

议案2 关于修订和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对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了梳理自查,公司拟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和新增相关制度。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制度名称变更情况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
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
5关联交易实施细则修订

修订的部分制度具体内容已于2023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1日

议案3 关于修订《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的全文已于2023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2月21日

议案4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核,拟推荐吕绍林先生、王欣华女士、蒋健先生、宋怀良先生、李晓先生、宫玉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产生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1日

议案5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核,拟推荐孔德扬先生、邵玉兵先生、秦非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产生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1日

议案6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拟提名吕军辉先生、邓锦榆女士为公司第三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产生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任期自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