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宏气体: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函》回复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9  金宏气体(68810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公告编号:2023-029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函》回复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的《股东质询函》(投服中心行权函〔2023〕24号)。投服中心对公司解除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况尚存疑问,依法行使股东质询权,提出问题。

自收到《股东质询函》后,公司高度重视,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现就《股东质询函》所提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可以调减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你公司签署补充协议解除利润弥补承诺并向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请你公司说明公司董事会采取了哪些措施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以及公司董监高勤勉尽责义务的履行情况。

答复:

(一)协议履行过程中,公司综合考虑海宁立申业务发展需要、并购整合措施的推进等因素,与交易对方协商解除业绩承诺及业绩奖励条款

2020年12月,公司收购沈庆丰等5人(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海宁立申共计52%的股权,转让价格为3,432.00万元。交易对方承诺海宁立申2021

年、2022年和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00万元、900万元和1,000万元,如海宁立申业绩低于承诺业绩,则调减股权转让对价(以下简称“业绩补偿条款”);如海宁立申累计实现净利润大于承诺利润,超额利润则由交易对方享有(以下简称“业绩奖励条款”)。

海宁立申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71.93万元,较业绩承诺低228.07万元,根据业绩补偿条款,应调减股权支付对价289.90万元,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2022年4月18日实际支付交易对方股权转让款时将上述款项予以扣减。

交易对方认为海宁立申2021年业绩未完成既有整体经济环境、主要原材料大幅涨价等偶发因素的影响,又有并购整合措施实施产生的影响,且业绩承诺水平远高于收购时预测的利润,海宁立申2021年业绩未达承诺利润具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交易对方认为该种情形属于情势变更,主张取消业绩补偿条款。

公司并购后,海宁立申仍主要由原经营管理团队负责业务经营。由于交易对方不认可公司调整股权转让款行为,双方在经营理念上产生分歧,影响了并购整合的标准化推进和区域协同业务的开展。上述情况与公司设置业绩承诺的初衷有所背离。

公司在综合权衡海宁立申的业务发展情况、并购后整合措施的推进情况等因素后,为巩固海宁立申业务持续向好的发展势头及公司长远利益的需要,于2022年6月13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形成了包括解除业绩承诺及业绩奖励条款、调整经营管理相关条款等一揽子处理方案。

为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承诺:

如海宁立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合计低于2,700.00万元(即原交易对方承诺海宁立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之和),将就不足部分对公司进行补偿。

因此,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解除业绩承诺、业绩奖励条款具有现实发展上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补充承诺以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业绩补偿条款触发后,公司董事会积极督促交易对方遵守承诺,依照业绩补偿条款履行义务;公司董监高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2022年4月,海宁立申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未达业绩补偿条款约定的业绩水平,公司董事会一方面积极督促公司管理层按照业绩补偿条款的约定调减应付交易对方的股权转让款,一方面督促公司管理层加快对海宁立申交易对方的沟通及业务整合进程。

在交易对方与公司就调整股权转让款存在分歧后,公司管理层经过深入研究和讨论,本着有利于海宁立申业务发展和公司长远利益的考虑,制定了包括解除业绩承诺和业绩奖励条款、调整经营管理相关条款相关方案。

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解决进展,督促公司更加审慎的应对解除业绩承诺产生的影响,采取相关措施来保障股东利益。

2023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子公司海宁市立申制氧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承诺及业绩奖励及实际控制人自愿出具业绩承诺的的议案》。董事会表决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所涉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子公司海宁市立申制氧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承诺及业绩奖励及实际控制人自愿出具业绩承诺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0票。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公司董事会通过督促公司采取扣减交易对方股权转让款等措施督导承诺人遵守承诺;在公司与交易对方产生分歧,影响海宁立申业务发展时,董监高积极参与讨论和制定相应解决方案,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问题二:

根据《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四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你公司说明,2022年7月,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你公司不再执行调减股权转让对价的相关约定并向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答复: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四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2022年6月,公司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取消业绩补偿条款以及取消业绩奖励条款,并对部分经营管理相关条款作出相应调整。为了更好的保护股东的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承诺。公司结合收购海宁立申时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对于业绩实现情况作为后续款项支付条件的协议条款性质的理解并基于其2021年的实际业绩情况合理预计取消业绩承诺可能产生的影响,未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原因不属于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规定规范程序,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子公司海宁市立申制氧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承诺及业绩奖励及实际控制人自愿出具业绩承诺的的议案》,拟于2023年5月5日召开股东大会。若届时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的,公司将就2021年度已发生的应补偿金额向交易对方进行追偿。实际控制人承诺:若股东大会召开后30日内公司未能追偿到位的,由实际控制人于股大会召开后40日内先行垫付;继续就海宁立申2021年度至2023年度业绩不足部分承担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