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宏气体: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修订稿)
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审核委员会
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二〇二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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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3年4月11日出具的《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92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气体”、“发行人”或“公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和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等相关方就落实函中提到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说明:
1、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术语、简称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会稿)》中的释义相同。
2、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3、为便于阅读,本回复不同内容字体如下:
落实函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 |
申请文件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 | 楷体(加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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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请发行人进一步规范相关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取消的决策程序,并在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规范情况
公司涉及业绩承诺取消的事项为对海宁立申业绩承诺的取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以下简称“《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按照《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具体如下:
1、2023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子公司海宁市立申制氧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承诺及业绩奖励及实际控制人自愿出具业绩承诺的的议案》,同意:
(1)公司与海宁立申原股东签订补充协议,取消公司与海宁立申原股东关于业绩补偿、业绩奖励的条款,股权转让对价按照原定金额支付;
(2)由于业绩补偿条款取消,公司不再执行因海宁立申2021年实际业绩低于承诺业绩应调减原股东股权转让对价;
(3)实际控制人金向华及金建萍自愿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海宁立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合计低于2,700.00万元(即原交易对方承诺海宁立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之和),将就不足部分对公司进行补偿。
业绩补偿金额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其中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应补偿金额=(海宁立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累计净利润承诺数-海宁立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海宁立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累计净利润承诺数×股权转让款3,43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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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签订补充协议及实际控制人自愿出具业绩承诺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当期利益及长远战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等规定。监事会同意取消海宁立申原股东业绩补偿承诺及业绩奖励及实际控制人自愿出具业绩承诺的事项。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签订补充协议及实际控制人自愿出具业绩承诺的相关事项,有利于公司整合及优化现有资源配置,集中精力做好主业,符合公司当期利益及长远战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取消海宁立申原股东业绩补偿承诺及业绩奖励及实际控制人自愿出具业绩承诺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2023年5月5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因此,公司已就海宁立申业绩承诺取消事宜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
(二)补充披露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财务状况分析”之“1、流动负债分析”之“(2)交易性金融负债”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2021年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负债余额系海宁立申存在业绩承诺确认的或有对价;2022年7月,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补充协议取消业绩承诺条款,对应的或有对价予以转销。该事项的具体情况及履行的审议程序如下:
2020年12月,公司与海宁立申(含嘉兴耀一)原股东沈庆丰等5人(以下简称“交易对方”)签订《收购合作协议》。约定:交易对方承诺海宁立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00万元、900万元和1,000万元;业绩承诺期内,如海宁立申业绩低于承诺,则调减交易对方股权对价(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条款”);在业绩承诺期内,若海宁立申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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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的净利润大于利润承诺,则实际净利润减去承诺利润的差额作为对交易对方的奖励,由交易对方享有(以下简称“业绩奖励条款”)。2021年,海宁立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80.92万元,低于业绩承诺219.08万元。根据业绩承诺条款的约定,应调减交易对方股权转让对价
289.90万元。
为更好的推进海宁立申并购后的业务整合和经营开展,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22年7月签订补充协议,取消业绩承诺条款和业绩奖励条款,股权转让对价按照原定金额支付。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金向华及金建萍自愿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海宁立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合计低于2,700.00万元(即原交易对方承诺海宁立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之和),将就不足部分对公司进行补偿。
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2023年5月5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子公司海宁市立申制氧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承诺及业绩奖励及实际控制人自愿出具业绩承诺的的议案》,同意取消海宁立申原股东业绩补偿承诺和业绩奖励条款,并由实际控制人出具业绩承诺。”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意见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看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等,了解发行人对海宁立申业绩承诺取消事项的审议程序履行情况;
2、对照《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了解本次解除业绩承诺是否符合《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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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得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了解补充承诺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对海宁立申业绩承诺取消事项进一步进行规范,并在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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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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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的全部内容,确认回复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长:
金向华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1-1-8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高玉林 崔 柯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1-1-9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范 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