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宏气体: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公司根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市场状况,与承销商协商确定了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对《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无异议。
二、对《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对《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无异议。
三、对《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资
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对《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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