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宏气体: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公告编号:2024-125转债代码:118038 转债简称:金宏转债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2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41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108.34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7,437.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486.0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5,951.06万元。截至2020年6月11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0年6月11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085号”的《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并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全部剩余超募资金及其衍生利息、现金管理收益共计8,376.30万元(截至2024年8月31日超募资金金额,具体金额以转出时实际金额为准)投资建设北方集成电路二期电子大宗载气项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5)及2024年10月15日披露的《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14)。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金宏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宏”)需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2024年11月20日,北京金宏与公司、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主体 | 募投项目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存储金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
北京金宏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北方集成电路二期电子大宗载气项目 | 中信银行苏州吴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8112001013500832354 | 0.00 |
注:因中信银行苏州吴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且无签署监管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由具有管辖权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实际本协议由中信银行苏州吴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履行,该协议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为中信银行苏州吴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北京金宏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一: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北京金宏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上述“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2001013500832354;截至2024年10月29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北方集成电路二期电子大宗载气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本金及利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及其他产品的,相关产品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对应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并及时通知丙方。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玉林、崔柯在乙方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十二、甲、乙、丙三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十三、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或规则的约束。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若三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