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诺医疗:舆情管理办法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医疗”或“公司”)应对各类网络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网络舆情对公司品牌形象、商业信誉、股价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舆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各相关分支机构。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处理原则。
第六条 公司设舆情管理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及时做好与各类监管机构信息沟通和上报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关键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舆情管理的日常管理部门,向舆情管理工作组汇报工作。舆情发生后,证券事务部应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收集并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经济、证券、民生、政治方面舆情,评估舆情对公司品牌形象的影响,并在舆情发生后及时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至舆情管理工作组,并根据管理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或披露。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各相关分支机构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的配合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监测采集相关工作;
(二)舆情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并报送至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对相应事件核实及处理;
(三)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四)其他涉及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各相关分支机构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应对与处置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
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解决问题,化险为夷,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各相关分支机构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证券事务部。
(二)证券事务部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知悉舆情后,应及时向董事长或舆情管理工作组报告,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四)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必要时,需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管理工作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证券事务部和相关部门应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工作组应根据舆情实时变化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拟定初步应对方案;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经核实网络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联系处置;
(三)应强化沟通机制,建立与投资者高效的沟通策略,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确保投资者的问题能够获得及时反馈。应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涉负面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按照有关披露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等,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和澄清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确保所有对外发布的信息都是准确、完整和透明的。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信息(包括未经正式披露的各类统计数据、重大事项、高层管理人员变动、业务合作信息、投融资信息、涉密信息及其他有可能引起社会误解的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聘请的顾问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