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诺医疗: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材料
SINOMED
赛诺医疗
2026 年4 月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保障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 股东会的正常秩序,保证股东会的议事效率,确保本次股东会如期、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股东会设会务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二、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 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 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 委托书以及参会回执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要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 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公司盖章,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在此 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益。如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欲在本次股东会上发言,可在签到时先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会上主持人将统筹安排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发言。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 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 指定发言者。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主题应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 分钟;超 出议题范围,欲了解公司其他情况的,可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的发言,在股东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 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六、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 密及/或内部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 答。
七、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同 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提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 表示。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该项表决为弃权。请股东按 表决票要求填写表决票,填毕由大会工作人员统一收票。
八、公司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九、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十、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始后请将手机 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 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十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 不向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住 宿等事项,以平等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一、会议基本信息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 年4 月17 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 号中坤大厦701-707 室,公司会议室
3、会议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
5、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 孙箭华先生
二、现场会议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股东会会议须知
(三)介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代表股份数情况
(四)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五)逐项审议各项议案
1、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的议案
2、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方案的议案
2.01、上市地点
2.0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3、发行及上市时间
2.04、发行方式
2.05、发行规模
2.06、定价方式
2.07、发行对象
2.08、发售原则
2.09、筹资成本分析
2.10、承销方式
2.11、发行上市中介机构选聘
3、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4、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5、赛诺医疗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H 股股票发行并上 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6、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H 股股票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本次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修订及制定赛诺医疗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 则、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9、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李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定公司董事类型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和提问
(七)现场与会股东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九)主持人宣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十一)参会人员签署相关会议文件
(十二)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议案一: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发行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深入推进公司全球化发展战略及海外业务布 局,提升品牌影响力与核心竞争力,巩固行业领先地位,充分借助国际资本市场的资源与机制 优势,优化资本结构,拓宽多元融资渠道,全面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 股(以下简称“H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 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上市管理办法》”)、《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并 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 等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批准或备案。
以上为“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上市的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议案二: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发行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发行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境外上 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本次发行并上市具 体方案如下:
2.01、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H 股股票拟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2.0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H 股,均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03、发行及上市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即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 个月或同意延长的其 他期限)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具体发行及上市时间将由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备案进展情况及其他相 关情况决定。
2.04、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新股相结合的方式。香港公开发售为向香港公众 投资者公开发售,国际配售则向符合投资者资格的国际机构投资者配售。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美国1933 年 《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144A 规则(或其他豁免)于美国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QIBs)进 行的发售;和/或(2)依据美国1933 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S 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 行;和/或(3)其他境外合格市场的发行。
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 备案及国际资本市场情况等加以确定。
2.05、发行规模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公众持股比例、最低流通比例等规定或要求 (或获豁免)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自身资金需求及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确定发行规模,本 次拟发行的H 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0%(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并授予整体 协调人不超过前述发行的H 股股数15%的超额配售权。最终发行数量、发行比例、发行规模调 整及超额配售事宜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 案及市场情况等确定,以公司根据与有关承销商分别签署的国际承销协议及香港承销协议发行 完成后实际发行的H 股数量为准,公司因此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亦须以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新 股数目为准,并须在得到有关监管机构、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批准或备案 后方可执行。为确保公司到境外上市的申请工作顺利进行,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按 照前述监管机构的要求及上市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决定或调整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
2.06、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境内外资本市场以及发 行风险等情况下,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市场认购情况、路演和簿记结果,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 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和本次发行的承销商/整体协调人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 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共同协商确定。
2.07、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将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发行对象包括中国境外(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 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及外国)机构投资者、企业和 自然人,以及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
2.08、发售原则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 发基准可能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而有所不同,但应严格按照
《香港上市规则》规定(或获豁免)的比例分摊。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亦可通过抽签方 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 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香港公开发售部分与国际配售的部分的比例将按照 《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以及香港联交所可能授予的有关豁免而设定“回拨”机 制(如适用)。公司也可以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和发售时的具体规模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回 拨”机制的豁免(如适用)。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后,如适用)来决 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决定,包括但不 限于: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 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的后市行为的预计等。 在国际配售分配中,在满足“回拨”机制的前提下(如适用),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 (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其中,配售比例将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和香港联 交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有关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 要约。公司在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刊发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 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如有)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2.09、筹资成本分析
预计本次发行的筹资成本中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费用、承销费用、公司境内外律师费用、 承销商境内外律师费用、审计师费用、内控顾问费用、行业顾问费用、财经公关费用、印刷商 费用、股份登记机构费用、向香港联交所支付的上市申请费用、路演费用及其他中介费用等, 具体费用金额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另行授权人士与相关中介机构具体协商确定。
2.10、承销方式
本次H 股上市由整体协调人组织承销团承销。具体承销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 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情况、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进展及其他相关情况确定。
2.11、发行上市中介机构选聘
本次H 股上市需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团成员(包括整体协调人、
全球协调人、账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公司境内外律师、承销商境内外 律师、数据安全律师(如需)、审计师、内控顾问、行业顾问、印刷商、合规顾问、公司秘书、 ESG 顾问、财经公关公司(如需)、收款银行、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背调及诉讼查册机构、 出口管制律师(如需)、海外律师(如需)及其他与本次H 股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除公司股 东会直接聘请的中介机构外,由公司股东会授权、确认及追认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选聘本 次H 股上市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并与其最终签署相关委托协议或合同。
以上为“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上述发行方案为初步方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后,尚需完成中国证监会对本次H 股上市的 备案以及履行香港联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程序后方可实施。
议案三: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 发行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H 股股票所得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可能用于(包括但不限于) 在研产品的开发及注册、加速全球化布局、运营保障与管理系统技术升级、补充营运资金及其 他一般公司用途等方面。
具体发行规模确定之后,如出现本次募集资金不足项目资金需求部分的情况,公司将根据 实际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或基于公司的发展情况,审慎调配各项目的资金需求。如出现本次 募集资金超过项目资金需求部分的情况,超出部分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法定程 序后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募集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证券监管的规定。
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经股东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 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审批和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 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 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 的投资计划进度、重要性排序,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 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经董事会 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批准的H 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为准。
以上为“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的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议案四:
关于本次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H 股股票发行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工作需要,拟将本次H 股股票发行并在香 港联交所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确定为该等决议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 个月。如果 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 长至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如有)项下本次发行并上 市完成之日孰晚日。
以上为“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议案五: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 与本次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H 股股票发行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相关工作,董事会提请股东 会授权、确认及追认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框架、原则和 决议有效期内,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向境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 就本次H 股上市提出申请,并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实施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境内外有关政 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等)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本次发行并上 市方案及相关议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H 股发行 规模、发行价格(包括币种、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 比例、战略配售、超额配售事宜、募集资金具体投向和具体使用计划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 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首次上市费用;通过上市费用 估算、发布正式通告、申请表格(如有)和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其他公告。
二、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起草、修改、签署、递交及刊发招股说明书(中英文版 本,下同)、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及其他申报文件;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起 草、修改、签署、执行、中止及终止任何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 荐人兼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如适用)、资本市场中介人协议、承销协 议、关连/关联交易协议(包括确定相关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顾问协议、投资协 议(包括基石投资协议、战略投资协议)、保密协议、H 股股份过户登记协议、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SUANCE(FINI)协议、定价协议、公司秘书委任协议、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如 境内外律师、行业顾问、印刷商、公关公司、审计师、内控顾问等)、企业服务公司聘用协议 (如有)、收款银行协议等)、豁免申请、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服务合同、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协议)、招股文件或其他需要向保荐人、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 会、香港联交所等出具的承诺、确认、授权以及任何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其他重要合同、
协议、承诺、契据、函件文本或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实施有关的文件;聘任、解除或更换联 席公司秘书、负责与香港联交所沟通的两名授权代表及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文 件的代理人;聘请保荐人、承销团成员(包括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簿记管理人、牵头经 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等)、财务顾问(如有)、合规顾问、商标律师(如有)、境内外律师 和审计师、内控顾问、印刷商、公关公司、收款银行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 代表公司与境内外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 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沟通以及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批准及 签署验证笔记以及责任书,决定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费用、发布正式通告及一切于香港联 交所网页及A 股信披网站(如需)上传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包括申请版本招股书及整体协 调人委任公告(包括其修订版)、聆讯后资料集等);大量印刷招股说明书、红鲱鱼招股书、 国际发售通函以及申请表格(如有);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以及在本次发行并上市有 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等;批准通过香港联交所作出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 登记申请的一切所需事宜并签署相关所需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申请文件及其它相关文 件、提交相关使用者资料,及接受香港联交所制定的关于使用电子呈交系统的使用条款),根 据香港联交所要求适时提交相关申请和开户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账户授权使用人、签署及 递交相关申请文件等);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申请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准入并 递交和出具相关文件及承诺、确认和授权;通过FINI 系统完成上市前所需的程序;办理审批、 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有关非香港公司注册、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需)以及注册招股 说明书等手续;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办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书说明 书责任保险购买相关事宜,确定被投保人范围、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 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 其他事项等),并在责任险的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相关事宜;根据《香 港上市规则》第3.05 条的规定委任授权代表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以及其 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项。
三、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起草、修改、签署、执行、完成并向本 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相关的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 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个人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 申请、备忘录、报告、材料、反馈或回复(书面或口头)或其他所有必要文件并在有关文件上 加盖公章,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或同意等手续(包括但
不限于注册非香港公司、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需)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签署、提 交、执行、修改、完成须向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所有必要文件(包括任 何过程稿)及在该等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代表公司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作出有关 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并做出其认为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行 为及事项。
四、在不限制本议案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的一般性情况下,根据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 定,代表公司批准及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以下简称“A1 表格”)的形式与内容(包 括所附承诺),代表公司批准保荐人适时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 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香 港上市规则》要求于提交A1 表格时提交的其他文件、信息及费用,代表公司签署A1 表格及所 附承诺、声明和确认,并于提交该表格及相关文件时:
(一)代表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A1 表格中的承诺(如果香港联交所对A1 表格作出修改, 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A1 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
1、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遵守并通知公司的董事和控 股股东始终遵守,不时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的全部规定;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确认已 遵守,并将继续遵守,并已通知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其有责任遵守,所有适用的《香港上市 规则》和指引材料;
2、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或确保代表公司提交给香港联交所的所有资料必须在所 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确认A1 表格中的所有信息和随附提交 的所有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
3、如果因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a)在A1 表格或随附提交的上市文件稿本中载列 的任何资料,或(b)在上市申请过程中向香港联交所提交的任何资料,在任何重大方面不准 确或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公司将尽快通知香港联交所;
4、在证券交易开始前,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7)款要求的声明 (F 表格(刊载于监管表格));
5、于适当时间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5)至9.11(39)条的适用规则向香港联 交所提交所需的文件;以及
6、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有关刊登及沟通消息的步骤及格式的规定。
(二)代表公司按照A1 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香港法 例第571V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规则》”)的规定授权香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的副 本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1、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5(1)条,公司须将上市申请的副本向香港证监会存档。 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5(2)条,公司授权香港联交所,在公司将上市申请相关的文件 向香港联交所存档时,由香港联交所代表公司将所有该等资料向香港联交所存档时同步向香港 证监会存档;
2、就公司上市申请而存档及提交的材料及文件,包括由公司的顾问及代理代表提交的材 料及文件,公司确认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均可不受限制地查阅该等材料及文件,并基于此, 香港联交所将被视为已履行上述在相关材料及文件被存档及提交时代表公司将该等材料及文 件向香港证监会存档的责任;
3、如公司证券得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7(1)及7(2)条, 公司须将公司或其代表向公众或其证券持有人所作或所发出的若干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 件副本向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7(3)条,公司一经其将该等文件递 交香港联交所,即授权香港联交所可代其向香港证监会递交该等文件。
(三)代表公司承诺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上述所有文件送交存档 的方式由香港联交所不时制定。
(四)除香港联交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而香港联交所有 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关批准。另外,公司须承诺为完成香港联交所可能要求的上述授权, 以香港联交所为受益人,签署相关文件。
五、批准、签署上市申请及香港联交所要求公司签署的其他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A1 表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营运资金 充分性的确认、随附附录、表格、清单及其他确认函)的形式和内容,其中包括代表公司向保 荐人、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的承诺、确认或授权,以及与A1 表格相关的文件,并对A1 表 格及其相关的文件作出任何适当的修改;批准、签署及核证招股说明书验证笔记及责任书等文 件;批准公司签署对保荐人就A1 申请文件内容所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及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 关的其他确认函及/或承诺函;授权保荐人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 提交A1 表格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文件以及授权保荐人代表公司与有关监管机构就 本次发行并上市联络和沟通以及作出任何所需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与香港联交所 就其对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提出的问题与事项作出沟通);代表公司就监管机构对A1 申请提出 的问题起草、修改、议定、签署(如需)及提交回复;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因应《香港上 市规则》第3A.05 条的规定向保荐人提供该条项下上市发行人须向保荐人提供的协助,以便保 荐人实行其职责。
六、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等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并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股东会和/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章程及其附件、其他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毕后,对公司章程 中涉及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在本次发行前和发行完毕后依据相关 规定向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有关前述文件的核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并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相 关登记机关办理H 股股票登记事宜。
七、批准将本次董事会决议(或摘要)的复印件,及如需要,经任何一位董事及公司秘书 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核证后,递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任何其他监管机构, 和/或经要求,发给其他相关各方和包括保荐人在内的参与本次发行并上市项目的专业顾问。 核证、通过和签署招股说明书等将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呈交的文件及公司备查文件 等。
八、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根据上市申请审批和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 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 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重要性排序,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 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 途及投向计划以公司H 股招股说明书最终版的披露为准。
九、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对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必须由股东会审议的修改事项除外。
十、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授权有关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全部事务,签署 及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法律文件作出修改、调整或补充并批准相 关事项。
十一、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向包括香港公司注册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监管机关递交 及收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公司秘书,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 址、公司在香港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代理(如需)的相关文件等),并办理有关签署文 件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及必要或合宜的其他事宜。
十二、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所发行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事宜以及遵守和办理 《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其他事宜。
十三、于授权有效期间,上述授权涵盖因原申请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9.03 条过期而 公司需向香港联交所重新提交A1 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其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要求须 于提交A1 表格时提交的其他文件、信息及费用,而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可按本议案获授权处 理该等重新提交之相关事宜。
十四、上述授权应包括在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调整或补充的权利、签署任何有关的文件以及向任何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的权利。
十五、在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已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 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并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务。
十六、授权期限为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 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 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文件,则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并上市相 关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如有)项下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之日孰晚日。
以上为“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 全权处理与本次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议案六:
关于公司发行H 股股票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为完成本次发行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拟定本次发行并上市前滚 存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为兼顾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H 股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本次发行并 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扣除本次发行并上市前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利润(如适用)后,由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 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存 在未弥补亏损,将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的持 股比例承担。
以上为“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H 股股票之前滚存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议案七:
关于聘请本次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公司拟聘请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立信”)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报会计师。香港立信的基本信息如下:
1. 基本信息
香港立信成立于1981 年,注册地址为香港。香港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 的成员所, 具备审计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资格并符合香港联交所的相 关要求。
截至2025 年末,香港立信拥有超过60 名董事及员工1,000 人。
2025 年度香港立信为约200 家在香港及其他主要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 计服务,具有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香港立信已符合香港会计师公会执业法团(专业弥偿)规则,投保有效且足够的专 业责任保险。
3. 诚信记录
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香港立信的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4 审计收费
公司本次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审计费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 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 因素定价。具体审计费用将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由公司经营层根据行业标准及公司审计的实际工作量,与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协商确定。
以上为“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本次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审计机 构的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议案八: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及制定赛诺医疗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司章程(草案)》 及相关议事规则、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公司拟对现行《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议事规则和《赛 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赛诺医 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以及《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草案)》)、《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以下 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上述《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 案)》,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经过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将提请股东会审议。此外,根据《授权议案》的内容,提请股东会进一步授权 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 法规、证券监管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 次发行并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该等文件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 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并 上市完成后,对其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向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变更登 记、审批或备案等事宜(如涉及)。
上述《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 案)》,《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在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将于公司本次发行的H 股股票自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 除另有修订外,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继续
有效。
以上为“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及制定赛诺医疗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审议。
附件:《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议案九:
关于选举李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3 月13 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高岩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高岩 先生因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即将满6 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为保证公 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公司股东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之前,高岩先生将继续履行独 立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直至公司股东会选举新任独立董事。
高岩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客观独立,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长期 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高岩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 心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赛诺医疗科学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董事会提名李 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李辉先生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并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培训 学习,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
以上为“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李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议案九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辉:男,1980 年1 月出生,中国香港居民。香港大学法学学士,香港执业律师、香港 婚姻监礼人、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历任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科主任,的近律师行、欧华 律师行律师,君合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孖士打律师行高级律师,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 任合伙、林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合伙人。
李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
议案十:
关于确定公司董事类型的议案
为本次发行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之目的,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 公司拟对本次发行并上市后的各董事类型确定如下:
执行董事:孙箭华、康小然、黄凯、陈琳
非执行董事:于长春、王卫
独立非执行董事:马元驹、李蕊、李辉
上述各董事角色的任期为自本事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止。董事会成员的类型划分经股东会批准后,将于公司本次发行的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定公司董事类型的议案”,请各位股东及 股东代表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