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办公: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马一德)

查股网  2024-03-21  金山办公(688111)公司公告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马一德)

我作为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现将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战略委员会委员:方爱之、王宇骅

审计委员会委员:马一德、方爱之、王宇骅

提名委员会委员:马一德、方爱之、王宇骅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马一德、方爱之、王宇骅

(三)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马一德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出生,博士、博士后。马一德先生现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二级教授、文澜特聘教授,湖北省楚天学者特聘教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第一首席专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兼职教授,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关村知识产权战

略研究院院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家库成员,北京市政协委员、科技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挂职)。2018年至今,马一德先生兼任上市公司中储股份(SH.600787)独立董事。

(四)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本人及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以上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我不曾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我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会议和2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我在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报告期内,均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应出席

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其中:以通

讯方式出

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

席会议

出席次数马一德77500否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

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我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1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我认真履行职责,均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我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同时在年审期间与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就重点审计事项、审计要点等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督促审计进度,确保了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非常重视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在2023年度,我积极参与了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并努力满足中小股东的需求和关注点。通过参与公司定期的业绩说明会,我与中小股东面对面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疑虑,并解答他们关于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问题。我还与其他董事会成员一起致力于建立透明和高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通过积极参与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确保公司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始终保持一致。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我通过电话、邮件、微信、金山会议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获取公司最新运营情况,同时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定期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考察,时刻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情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和独立董事的沟

通,积极配合并支持我的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为保证我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条件,对我要求补充的资料能够及时进行补充或解释,为我履行职责提供了较好的协助,确保我履行相应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度,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查,针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我重点在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

(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时、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三)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202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全面的审核和评价,以确保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合规性。通过审查,我认为该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四)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费用、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及续聘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后经2023年6月6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我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前已针对拟续聘的审计机构进行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执业证书且具备足够的专业神人能力。在报告期内,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各项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继续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相关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

(六)股权激励计划制定和进展情况

2023年4月28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报告期内,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了首次以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2021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以及预留部分归属成就。因2022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完毕,公司对2021年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

根据公司制度规定,我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持续的监督和关注,我认为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