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测科技: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
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核查意见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机构”)作为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测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40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1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624.00万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5,416.79万元(不含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207.2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4月28日全部到位,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28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W[2021]B040号”《验资报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 |
1 | 汽车动力系统智能测试装备研发制造及测试验证服务项目 | 30,742.76 | 13,006.21 | 3,910.15 |
2 | 航空动力系统智能测试装备研发制造项目 | 13,725.00 | 5,682.80 | 1,457.82 |
3 | 江苏联测研发中心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 8,736.62 | 3,518.20 | 1,249.57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 | 3,000.00 | 3,000.00 |
合计 | 58,204.38 | 25,207.21 | 9,617.54 |
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调整前为58,204.38万元,根据公司实际发行结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5,207.21万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对公司各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进行了相应的再分配。
二、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结合目前新能源行业发展现状,公司对新能源测试验证服务业务进行全方位布局,为了更好的服务合肥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客户,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测机电”)拟新增合肥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汽车动力系统智能测试装备研发制造及测试验证服务项目实施地点之一,该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由南通、宁波调整为南通、宁波、合肥。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新增前 | 新增后 | ||
汽车动力系统智能测试装备研发制造及测试验证服务项目 | 实施主体 | 实施地点 | 实施主体 | 实施地点 |
常测机电 宁波联测 | 南通 宁波 | 常测机电 宁波联测 合肥联测(暂定名) | 南通 宁波 合肥 |
注:上表“宁波联测”指“宁波联测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合肥联测”指“合肥联测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暂定)”,下同。
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合肥联测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2,500万元以募集资金出资,500万元以自有资金出资) |
法定代表人 | 赵爱国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认证咨询;软件开发;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试验机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认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上述信息最终以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常测机电设立全资子公司且将其新增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相应由南通、宁波调整为南通、宁波、合肥,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整合内部资源,更好地服务合肥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客户,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对公司业务发展有积极正面影响。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合肥联测(暂定名)将于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后及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常测机电、新增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在前述事项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该项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实施。
五、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何君光 | 章睿鹏 |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