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智造: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2月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盐田区北山工业区11栋7楼701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6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26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215,479,372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215,479,372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52.2410%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52.2410% |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2月20日)的总股本为415,637,62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数为3,165,626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汪建先生因公未能现场出席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推举,由董事牟峰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及网络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韦炜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暨部分关联方调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20,701,384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2、议案名称:《关于调整董事会席位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215,479,372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2024年度 | 20,256,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暨部分关联方调整的议案》 | 584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进行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合计194,777,988股。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浩、鲁蓉蓉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4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