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诺生物: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诺生物”)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圣诺生物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
3、除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全部限制性股票,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24日,授予价格为15.93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77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209.9160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7月24日,并同意以15.9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4.0840万股限制性股票。
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