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诺生物: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诺生物”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白英才、朱炳辉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3年12月12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白英才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状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访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2、察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公司治理文件、内部控制文件等相关文件;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核查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6、核查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核对公司相关公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治理制度完备、合规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责任,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是否完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并对公司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及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查阅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了解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坚持审慎投资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应保持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高度重视,继续严格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证公司持续规范运行。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主动的配合,完整的提供了现场检查所需资料。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圣诺生物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和经营状况等重大方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