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清科: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120 证券简称:华海清科 公告编号:2023-035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5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11号2号楼2102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9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19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55,180,696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55,180,696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51.7319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51.7319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路新春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出席5人;
3、 董事会秘书王同庆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45,402,584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45,402,584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 | |||||
普通股 | 45,402,584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3,044,833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2 |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3,044,833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清津厚德(天津)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津立德(天津)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清津立言(天津)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3、本次会议议案1和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4、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情况: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公司独立董事李全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其作为征集人,在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9日期间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李全先生投票的股东0名,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申秋、侯为满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