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超导: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122 证券简称:西部超导 公告编号:2023-020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本次权益分派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85,618,428股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1元(含税)每股转增0.4股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 除权(息)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23/6/21 | 2023/6/26 | 2023/6/26 | 2023/6/26 |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3年4月27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64,046,06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64,046,069元,转增185,618,428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649,664,497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 除权(息)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23/6/21 | 2023/6/26 | 2023/6/26 | 2023/6/26 |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天汇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9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1元。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
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本次转增股本的来源均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涉及扣税情形。
五、 股本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 变动数 | 本次变动后 | |
转增 | |||
股本总数 | 464,046,069 | 185,618,428 | 649,664,497 |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本次权益分派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85,618,428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649,664,497股摊薄计算的2022年度每股收益为1.66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律部
联系电话:029-86537819
电子邮箱:zqflb@c-wst.com
特此公告。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