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特光学: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3-053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特光学”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8月2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29号)同意,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9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5.41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3,026.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513.30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5,513.6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377号《验资报告》。
二、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10月18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未使用的募集资金21,284.30万元以及募集资金账户历年理财与利息收入金额2,254.56万元,投入“微棱镜产业基地扩产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相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士办理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事宜。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近日,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拟存放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用途 |
中信银行嘉兴分行 | 8110801011602792789 | 23,538.86 | 微棱镜产业基地扩产项目 |
合 计 | 23,538.86 |
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甲方指公司,乙方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丙方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微棱镜产业基地扩产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存单到期或转让时,本息结转至乙方约定入账账户当日,须将本息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时锐、李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