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特光学: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潘林华)

查股网  2024-04-25  蓝特光学(688127)公司公告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潘林华)

各位股东:

2023年5月10日,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被聘任为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在2023年度独立董事任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现将在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潘林华先生,1971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拥有律师职业资格证。1992年8月至2003年7月在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中学担任教师、教研组长;2003年8月至2006年12月任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7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2021年1月至今任浙江端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2023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第五届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如下:

1、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2、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召集人);

3、第五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

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会议和3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致力于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水平。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在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潘林华880002

注:2023年5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第五届董事会换届完成,本人于2023年5月开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因此本人2023年应参加公司董事会8次,股东大会2次。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共计5次,其中审计委员会3次,提名委员会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均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出席公司专门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本年应参加会议次数亲自 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 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
审计委员会33000
提名委员会1100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1000

本人在上述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勤勉尽责,经过充分沟通讨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均严格遵循专业性、独立性原则,对审议的各项议案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综上,本人认为已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合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有效提高了公司的决策效率。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持了必要的关注,与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了沟通,对内部审计的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进行了解,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执行的有效性进行了审查。同时,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也参与了会计师事务所年报审计沟通工作。通过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年报预审、期末盘点的工作成果并进行交流确认,本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就2023年度审计相关工作展开了审前沟通,并表示了对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关键事项表示了关注,以确保全体股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与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非常关注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本人出席了2023年第一次、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与2023年半年度、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疑虑,并参与解答他们关于公司经营、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我还与其他董事会成员一起致力于建立透明和高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通过积极参与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确保公司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始终保持一致。

(五)其他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2023年度是本人就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履行相关职责的第一年,为加深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的了解,更好地运用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为公司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除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外,本人还开展了其他现场工作。本人对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考察,对于公司募投项目的进度进行了了解;在股权激励事项中,与管理层及负责部门展开交流,发表了相关法律专业意见;受邀参与重大合同草拟的事前审议,并根据法律专业知识对合同条款提供了修改建议,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3年5月,本人开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

审议与关联方的日常交易议案等事项。报告期内,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对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并认为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在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5月,本人开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换届完成,2023年5月3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因任期届满,朱家伟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公司财务负责人,下同);第五届董事会同意聘任陈骏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本人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参与了财务总监提名工作,并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参与了提名、表决程序。经认真审阅,本人认为陈骏先生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次聘任、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5月,本人开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换届完成,2023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本次聘任完成后,因任期届满,俞周忠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朱家伟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本人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参与了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工作,并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参与了提名、表决程序。经认真审阅,本人认为本次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次聘任、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3年5月,本人开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参与了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结合公司生产经营、考核体系、相关岗位职责等实际情况并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认为本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科学、合理,能有效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尽职尽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情况

2023年9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本人就股权激励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本人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独立董事任期内,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2024年,我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潘林华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