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特光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 | Z267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1号楼 4层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联系人 | 时锐、李伟 |
联系电话 | 025-83387709、025-83387759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127 |
注册资本 | 40,158万元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福路1108号1幢 |
主要办公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福路1108号1幢 |
法定代表人 | 徐云明 |
实际控制人 | 徐云明 |
联系人 | 郑斌杰 |
联系电话 | 0573-83382807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0年9月10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9月21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0年度报告于2021年4月27日披露 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2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19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持续督导期间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
(2)现场检查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2日、2022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21日、2023年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月17日至2023年1月18日、2023年12月27日至2023年12月28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督促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55,513.60万元,投资于“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2023年9月,公司将“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未使用的募集资金21,284.30万元以及募集资金账户历年理财与利息收入金额2,254.56万元,合计23,538.86万元变更用途投入“微棱镜产业基地扩产项目”。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41,218.00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17,961.79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大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1、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的独立意见 (1)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26日对发行人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蓝特光学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0年12月31日,蓝特光学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蓝特光学在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1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蓝特光学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 |
项目 | 工作内容 |
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1年12月31日,蓝特光学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蓝特光学在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18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蓝特光学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蓝特光学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蓝特光学在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3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蓝特光学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蓝特光学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或证券投资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限售股上市流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金额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21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此外,持续督导期内,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还对发行人出具6次年度/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9)其他 | 无。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使用合规。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