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特光学: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人员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等公告。
2、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至2024年10月7日在公司内部公示栏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12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