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特光学: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中共有1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均不
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根据上述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人员出具的《关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说明》,公司经自查后认为:核查对象中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和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知悉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而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况。
三、结论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