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特光学: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4-041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有3名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议作废上述员工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6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3年9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9月26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9月2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潘林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3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44)。
5、2023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5)。
6、2023年10月18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7、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4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归属条件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应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某一激励对象在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无论何种原因不在职(已离职或退休),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
截至董事会召开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共有3名激励对象离
职,对应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000股。上述3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
综上,激励对象由133人调整为130人,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000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离职人员中不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技术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