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华微:关于对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书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26号
关于对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
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书
当事人: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晶华微,A股证券代码:688130;
周荣新,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吕汉泉,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3年4月28日,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称,对于公司工控仪表类芯片产品的部分业务,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判断,公司身份并非主要责任人,应对涉及的交易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公司需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相关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其中,2022年半年度营业收入由95,059,800.28元更正至85,742,694.96元,减少营业收入9,317,105.32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0.87%;2022年三季度营业收入由114,405,186.38元更正至103,478,435.04元,减少
营业收入10,926,751.34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0.56%。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前期部分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2022年半年度及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5.1.2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周荣新、时任董事长兼代行财务总监吕汉泉作为时任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周荣新、时任董事长兼代行财务总监吕汉泉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