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华微: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2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吕汉泉、罗伟绍、周荣新: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微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2022年半年报和三季报中营业收入、利润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与缙云县志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披露不准确;三是公司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审议程序不规范,且审议后存在现金管理超出审批额度的情况;四是公司财务章未按照公司制度规定使用。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 29号)第二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吕汉泉、总经理罗伟绍、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周荣新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晶华微、吕汉泉、罗伟绍、
周荣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优化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整改,及时报送整改报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