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华微: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和了解公司本次聘任的财务总监冯勤先生的个人履历等有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被聘任的财务总监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切实履行财务总监应履行的各项职责,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冯勤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余景选、何乐年、陈英骅
2024年3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