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华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0-11  晶华微(68813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130 证券简称:晶华微 公告编号:2024-051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河路351号4号楼5层A座501室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60
普通股股东人数6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57,227,757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57,227,75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61.9364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61.9364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汉泉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6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方式出席3人;

3、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纪臻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50,512,71888.26616,712,80811.73002,2310.0039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50,512,71888.26616,712,80811.73002,2310.0039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50,512,71888.26616,712,80811.73002,2310.0039

4、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50,525,26088.2880381,4240.66656,321,07311.0455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5.00、《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5.01补选罗洛仪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50,435,56288.1312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169,41828.9872412,80870.63102,2310.3818
2《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169,41828.9872412,80870.63102,2310.3818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169,41828.9872412,80870.63102,2310.3818
4《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181,96031.1332381,42465.261321,0733.6055
5.01补选罗洛仪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92,26215.7859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莉、黄黎炜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