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华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130 证券简称:晶华微 公告编号:2024-063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河路351号4号楼5层A座501室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76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76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50,860,300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50,860,300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55.0450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55.0450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汉泉先生因出差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
议,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赵双龙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5人,董事长吕汉泉先生和董事罗洛仪女士因出差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方式出席3人;
3、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纪臻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50,845,977 | 99.9718 | 14,323 | 0.0282 | 0 | 0 |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50,816,920 | 99.9147 | 39,323 | 0.0773 | 4,057 | 0.0080 |
2.0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50,820,977 | 99.9227 | 39,323 | 0.0773 | 0 | 0 |
2.0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50,839,977 | 99.9600 | 20,323 | 0.0400 | 0 | 0 |
2.0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50,826,977 | 99.9345 | 33,323 | 0.0655 | 0 | 0 |
2.0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50,816,920 | 99.9147 | 39,323 | 0.0773 | 4,057 | 0.0080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属于普通决
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莉、黄黎炜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