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元医药: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131 证券简称:皓元医药 公告编号:2024-067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4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24/10/24 | 2024/10/25 | 2024/10/25 |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制定实施,并经公司2024年8月27日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实施利润分配的具体金额和时间等。
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3),公司2024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截至2024年8月29日公司的总股本210,542,274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为8,421,690.96元(含税)。如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日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024年10月8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完成归属登记手续,新增股份386,610股,公司总股本由210,542,274股增加至210,928,884股。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210,928,88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437,155.36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24/10/24 | 2024/10/25 | 2024/10/25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安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臣骁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臣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臣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6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4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日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58338205
特此公告。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