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彦技术: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132 证券简称:邦彦技术 公告编号:2024-051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09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志鹤路100号1号楼5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7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57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55,196,457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55,196,457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36.7861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36.7861 |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152,225,20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2,178,237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祝国胜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与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理财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55,115,089 | 99.8525 | 79,068 | 0.1432 | 2,300 | 0.0043 |
2、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55,113,389 | 99.8495 | 77,268 | 0.1399 | 5,800 | 0.0106 |
3、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募投项目结项资金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55,096,289 | 99.8185 | 98,068 | 0.1776 | 2,100 | 0.0039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理财额度的议案 | 1,711,034 | 95.4604 | 79,068 | 4.4113 | 2,300 | 0.1283 |
2 |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1,709,334 | 95.3655 | 77,268 | 4.3109 | 5,800 | 0.3236 |
3 | 关于使用募投项目结项资金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 1,692,234 | 98.7402 | 98,068 | 5.4713 | 2,100 | 0.1172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永胜、王娅静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