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扬芯片: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认真审阅并全面了解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现就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19.266元/股调整为13.287元/股,首次授予数量由228.80万股调整为331.76万股,预留授予数量由44.00万股调整为63.8万股。
二、《关于作废处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作废处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221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65,569股,归属期限为2023年7月14日至2024年7月12日。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手续。
四、《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已实施完毕且无节余资金,进行募投项目结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游海龙、郑文、郭群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