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36号
关于对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科兴制药,A股证券代码:688136;
邓学勤,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赵彦轻,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小琴,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6号)和《关于对邓学勤、赵彦轻、王小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7号)(以下合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兴制药或公司)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一是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1,000万元到-8,500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2,000万元到-9,500万元。2024年2月24日,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后预计2023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9,000万元左右,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20,200万元左右。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9,029.03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20,120.72万元。公司未充分考虑相关产品未来市场需求下滑对开发支出的影响,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数据差异较大,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是未保持自愿信息披露的持续性。2022年,公司自愿披露了人干扰素α2b泡腾胶囊临床试验申请获得受理、收到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等公告。但是,该项目于2024年1月终止,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终止情况,仅在2023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三是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规范。2023年以来,公司存在使用募集资金购买非保本型产品的情况。
综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1条、第5.1.2条、第9.3.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5.1.2条、第5.3.4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的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邓学勤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赵彦轻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小琴作为财务事项、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1条、第4.2.4条、第4.2.5
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邓学勤、时任总经理赵彦轻、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小琴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