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岸蛋白:关于对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6-02  近岸蛋白(688137)公司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62号───────────────

关于对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近岸蛋白,A 股证券代码:688137;

王笃强,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3年4月27日,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4月29日,公

司披露了更正后的《2022年年度报告》以及《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以下简称更正公告)。更正公告称,公司因相关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错误版本提交上传,导致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并非最终版本且差异较大,涉及更正及补充内容共计76处:其中第一节1处、第二节3处、第三节9处、第四节5处、第五节2处、第六节8处、第七节5处、第十节43处。

一是公司年报内容存在多处遗漏。公司年报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5号》)的规定披露分产品的主营业务情况、主要供应商和销售客户的情况、前5名客户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和前5名供应商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等数据,存在多处遗漏。

二是公司年报中存在多处未填写表格。公告显示,公司2022年年报纯空白补充共计28处,增添补充共计7处,主要涉及主营业务分析中主要财务指标变动分析、收入和成本分析、重大采购合同、重大销售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等项目。

三是公司年报中存在多处数据填写错误。公告显示,公司涉及数据更正内容53处、涉及文字更正内容23处,如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中的变动比例、合并财务报表项目

注释中货币资金金额、应收款项融资金额等项目。

综上,公司2022年年报部分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年报编制工作存在较大疏漏,影响投资者阅读及知情权,其行为违反了《格式准则第2号》《编报规则第15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第4.3.2条、第5.1.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笃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4条、第4.2.8条等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责任人回复异议。第一,其对2023年4月27日披露了错误版2022年年度报告的事实无异议,系由于首次年报披露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经验不足,未能预先校验并及时发现版本错误所造成的。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或刻意隐瞒,属于无心之过。第二,发现披露错误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组织人员全文校验修正,编写更正公告并补充提交。第三,公司已经深刻认识到了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已开展专题业务培训、强化合规意识、加强流程监督等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异议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第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尤其年度报告是对其在整个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

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认识到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严肃性,所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材料齐备、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但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报中存在多处遗漏、空白表格、错误数据等,影响投资者知情权,其所称属于经验不足、不存在主观故意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第二,公司在发现披露版本错误后,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更正,系其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其所称后续已采取整改措施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3条、第14.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笃强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5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